113年度訴願案件哪三類最常見?勞動部呼籲民眾注意時效並多利用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
- 更新日期:2025-05-06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相關業務。
勞動部統計,113年度新收勞動行政事務之訴願案件數共計1,892件,以《勞動基準法》477件(占新收案件25.21%)、《就業服務法》281件(占新收案件14.85%)及《勞工退休金條例》210件(占新收案件11.10%)為前3大類,合計占新收案件51.16%。其中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加班費、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非法僱用外國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第2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調整勞工月提繳工資等規定,為常見提起訴願的類型。
勞動部說明,113年度辦結訴願案件數共計2,008件,其中訴願決定駁回、撤銷原處分及訴願人撤回等案件數共1,699件(占辦結案件84.61%);因提起訴願不符合訴願法規定之程序要件,而訴願決定不受理的案件數共309件(占辦結案件15.39%)。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這309件不受理案件當中,因提起訴願超過法定30日期限或未依期限補送訴願書計70件,占不受理案件22.65%,近四分之一。勞動部提醒民眾,千萬不要延誤提起訴願的法定30日期限,該30日之期限計算,不是民眾郵寄訴願書之日期,而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到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從辦理逾期提起訴願之個案中發現,有部分訴願人對提起訴願之法定30日期限計算認知有誤,導致提起訴願僅逾期1日或2日,最後依法不能進入實體審議。勞動部強調,提起訴願應自處分書收到之次日起算30日,該30日是依曆計算,並不會扣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除非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提起訴願法定30日期限的最後1天遇到上述放假日,才可遞延至次日之上班日。舉例說明,假設訴願人於113年1月15日收到處分書,提起訴願的期間自113年1月16日起算,原應於113年2月14日屆滿(不計入在途期間),由於該日剛好遇到農曆春節連續假期的最後1天,提起訴願就會遞延到113年2月15日(星期四),也就是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最晚在當日要收到訴願書,才不會逾期。
為避免發生提起訴願逾期的情況,勞動部提醒民眾,如果預計自己可能會超過法定30日的期限,就可以先利用勞動部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https://appealweb.mol.gov.tw/)來聲明訴願。另要記得使用線上聲明訴願,需詳細填載訴願人姓名、聯絡地址、原處分機關及原處分字號。由於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仍需要有書面的訴願書,所以勞動部於收到線上聲明訴願案件,會再依聯絡地址通知訴願人一定期間內要補寄送經簽名或蓋章的訴願書到勞動部,以符合訴願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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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202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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